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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海源复材2021年财报审计报告项目存三大问题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CPA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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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证监局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汤贵宝、告项格玛关查文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目存决定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汤贵宝、查文婷:
经查,大问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希会审字[2022]0881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题希未识别企业会计差错
海源复材持有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度新能源)11%的师事收警示函股权,公司将其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披露,执行账面按照公允价值核算。海源会计该金融资产2021年期初账面价值为888.01万元,复材6月30日测算的年财公允价值为583.64万元,12月31日测算的公允价值为171.98万元。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意向转让云度新能源股权、并于期后签署了意向转让协议为由,期末未对该金融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按583.64万元核算。
鉴于公司对该部分股权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披露并按照公允价值核算,且子公司出售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该资产期末仍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导致少确认当期投资损失411.66万元。你们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未识别公司相应会计差错。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内控方面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
审计底稿中仅见文字描述,未见内外部支持性材料;审计底稿记录的公司治理、控制活动等均未取得海源复材规章制度及其他支持材料。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穿行测试抽样不合理
在对海源复材相关业务循环进行穿行测试时,所抽取样本的业务发生时间基本集中于上半年,未抽取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样本。
1.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选择的5个样本时间分布分别为:3个1月份,1个3月份,1个4月份;生产与仓储循环穿行测试选择的样本时间分布于1到5月份;筹资与投资循环穿行测试选择的样本时间为1月份。2.全资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新材料)资金活动,收款穿行测试取样5笔,集中在1至2月份,仅一笔为11月份;付款穿行测试6笔,最晚的样本为9月份。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部分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函证整体回函率低,审计底稿中未见催函记录;
2.部分函证事项,发函上被函证单位的联系地址与公司提供的地址不符,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支持证据;
3.部分函证事项,回函快递信息获取不充分。审计底稿中仅见回函快递单二维码,未留存回函的完整物流信息;
4.针对海源复材本部发出商品,部分未回函项目未见替代测试留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部分银行账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源复材本部、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装备)和海源新材料银行账户双向核对底稿未说明抽样方法和抽样比例等;新余赛维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双向核对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海源复材本部无形资产中专有技术的期末账面原值为4474.79万元,审计底稿中未见对该无形资产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的审计留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海源复材本部固定资产盘点表未见监盘人员签字。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3.海源复材本期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623.32万元,审计底稿中仅见企业提供的盈利预测明细表,未见盈利预测报告和事务所关于企业盈利预测编制的基础、结论是否合理的复核程序留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希格玛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汤贵宝、查文婷作为海源复材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希格玛及汤贵宝、查文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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